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经纪人协会的工作。有关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