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经纪人协会投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