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