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疾病。本条例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本条例所称有害作业,是指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引起职业病的作业。本条例所称工业新化学品,是指在我省首次生产、引进的工业化学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