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