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