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