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危害严重,造成重大职业病事故,而又无治理价值的有害作业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