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