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举报、协助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有功以及在盐业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