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产(制)品和氯化钠含量174克/升以上的液体产(制)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所用的盐。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以及印染、水处理、制革、制皂、制药等所用的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