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除用于生产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由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用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购和销售,不得私购、私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