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双方自主选择,签订合同,直接供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报市、不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