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盐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不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报告。消费者发现其使用的食盐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在停止使用的同时,可以向市、不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举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