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食盐的分装、储存、运输、购销应当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要求。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