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运输食盐到本市或者途经本市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运输的情况应当与食盐准运证记载的内容相符。无食盐准运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禁止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食盐准运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