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