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防御洪水方案实行分级编制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