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

有防汛抗洪自保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