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