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夜间停放在封闭式居住区内时,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得对外施放音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