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