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