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上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避免环境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