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已修改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二)负责把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三)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四)负责制定水污染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措施,并监督实施;(五)对其所属污染严重、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决定停业或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