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淮河流域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各地、市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期分批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