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淮河水域航行的船舶,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物和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散落、溢流和渗漏措施;装卸油类或有毒货物作业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