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淮河水域航行的船舶,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物和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散落、溢流和渗漏措施;装卸油类或有毒货物作业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