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七条已修改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含高浓度有机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废水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