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五条已修改管理阜阳闸、颖水闸和蚌埠闸等节制闸的单位在下泄积蓄污水时,应征求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