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