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