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