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应当逐人进行,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合并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