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的全体会议召开二日前,书面提出对法规案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和理由。
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先表决修正案,然后再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修正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