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