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