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二十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必须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命案,应当提供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提请任命的理由。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案和撤职案,应当说明免职和撤职的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