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九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案、财政预算调整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