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历届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