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