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将建成的测量标志移交当地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保护。县级测绘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个人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省或者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测绘单位自建、自用的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保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