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纪人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独立从事经纪活动:(一)有身份证明;(二)有固定住所;(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经纪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