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