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的个人和组织。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为个体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为经纪企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