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平对待交易双方,不得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二)如实向交易双方介绍与交易有关的情况;

(三)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四)依法缴纳税、费;

(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