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三)按约定取得委托方支付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