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