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