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十九条已修改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药品;(二)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