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药品;

(二)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