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十七条已修改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